故宮之合作廠商開發商品疑似侵權案 國立故宮博物院回應說明稿

文化   5/22/2017   853

(本報訊)
 
有關「近期與合作廠商提案合作開發『牡丹別針』 系列商品遭檢舉疑似侵害他人之專利權、著作權」乙事, 國立故宮博物院說明如下:
 
關於合作廠商提案開發「牡丹別針」系列商品 (牡丹別針珍珠桃、珍珠藍、鋯石黃、鋯石藍及鋯石紫),前於2月 遭檢舉疑似侵害他人之專利權、著作權,故宮表示, 本於故宮向來高度尊重智慧財產權之立場, 隨即先行將該商品下架停止販售,隨後也把該家廠商70多項在賣店 販售之珠寶商品先行下架,後續一切依法辦理。
 
故宮表示,依本院合作開發商品契約書規定:「乙方(即合作廠商) 應保證其開發製作之產品,第三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乙方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廠商提案商品倘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故宮亦將賡續要求廠商依約與當事人妥善協商並辦理一切事宜, 以保障原設計者之智慧財產權利。
 
故宮近年來著重文創發展,透過合作開發、圖像授權、影音授權、 品牌授權、出版授權及委託承銷等各種產銷機制, 已建立博物館文創平台, 目前與故宮合作產製開發或銷售文創商品的業者達200餘家, 故宮作為國內博物館界最重要的文創平台, 未來將持續要求各合作廠商開發商品應注重原創設計, 不得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另外, 本院對現行制度下的侵權規範,亦已進行檢討, 未來除加強上架產品的審查外,也將增加侵權者的懲罰條款, 包括如有侵權之廠商,三年內不得在故宮文創平台銷售。此外, 對於商品製造商的標名也將重新規範。針對上開事件, 後續調查結果若屬實,故宮深表遺憾, 而本院也將繼續嚴格要求各合作廠商恪遵合約及法令規定, 善盡監督責任,以期提供社會大眾更多元更高品質之文創商品, 促進國家文化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