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於媒體報導民眾有關菸稅調增4項疑義之說明

財經   5/22/2017   710

(本報訊)
 
財政部對媒體昨(21)日報導某促進會投書:「612調漲菸稅,民眾想問政府四個問題」,提出以下說明:
  
有關本次調增遺產及贈與稅、菸稅做為長照財源是否有違憲疑慮乙節,財政部表示稅捐係作為滿足公共財政實現公共任務需要之用,一般適用預算法上之「統收統支原則」;惟在例外情形,國會立法者可以立法裁量決定某項稅收是否專款專用。例如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4條等,對房地合一稅制之所得稅、金融業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之稅課收入,指定作為住宅政策、長期照顧服務、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及社會福利等支出之規定。就其他國家而言,如日本、韓國、越南、泰國、印尼、菲律賓、孟加拉等亞洲鄰近國家,亦有將部分菸品稅收,指定用途用於菸害防制、公共轉播、健康促進、衛生保健、醫療援助與衛生設施改善計畫、償還國營事業債務及地方教育之類似規定。因此,本次將調增遺產及贈與稅、菸稅做為長照財源並無違憲問題。
  
財政部並說明,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菸酒稅法修正施行後,係以提高稅率及稅額之新增稅收挹注長照財源;現行徵收之菸稅及遺產及贈與稅稅收仍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予地方政府,不損及地方現有財源,不會有以法打法,造成稅制紊亂情形。
  
有關長照制度未來如果改採保險制,調高菸稅部分該如何處理乙節,據財政部說明,基於菸品對人體之危害,各國對於菸品普遍課徵特種消費稅性質之稅負,藉由菸品稅捐之課徵,以價制量,影響消費行為,抑制菸品之消費。而我國自菸酒稅開徵以來,迄今未曾調整菸品之應徵稅額。菸捐自91年課徵以來則分別於95年及98年兩次調增應徵金額,目前菸品稅捐占菸品售價比率約48%。就國際比較而言,我國菸品稅捐仍屬偏低,縱使本次修法後,我國菸品稅捐占菸品售價比率提高至約60%,但與WHO建議菸品稅捐至少應占菸價70%之比率仍有段差距,因此未來我國菸稅尚無調降空間。至於長照制度未來是否改採保險制,係屬衛生福利部權責。
  
本篇投書所提稽徵程序是否恰當部分,財政部特別提出以下四點說明:
一、今(106)年5月10日總統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第20條之1條文,將各類菸品應徵稅額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1,590元,經行政院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定自今年6月12日施行,於該日以後出廠或進口之菸品,始按新制菸稅課徵,課徵舊制菸稅之菸品無法於新制實施日立即於市場完全銷售完竣,因此調高菸稅後,短期內市面上確實將同時販售課徵二種不同稅額之菸品,但課徵新制菸稅之菸品始能以新售價銷售,課徵舊制菸稅之菸品仍應按原售價銷售。
 
二、為避免業者利用舊稅菸品混充新稅菸品銷售,賺取差價牟利,影響消費者權益,該部加速行政效率於今年4月25日公告新稅菸品辨識標記,規範菸品產製廠商及進口商對於新制施行日後出廠或進口之紙菸,應於包裝上刊印或黏貼辨識標記,俾利消費者辨識。希望透過儘早實施新制,縮短新、舊菸品進口和出廠期間落差,減少課徵舊制菸稅之菸品市場流通量。
 
三、因應菸稅調增,自去(105)年11月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持續就菸品非法囤積、哄抬價格及聯合漲價部分進行聯合實地查察。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將賡續加強對菸品產製廠商、銷售業者(含便利商店、雜貨店、檳榔攤)及消費者進行宣導,俾利消費者瞭解本次菸品應徵稅額調增之目的,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鑑於菸稅調增提高菸品走私誘因,為有效打擊不法,維護市場秩序及確保國家稅收,財政部於去年10月20日邀集相關查緝機關研商訂定「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就加強邊境查緝、強化市面查緝、增進查緝效能及加強業務聯繫等策略面向訂定具體作法,統合邊境及市面查緝機關人力及資源,依查緝權責分工落實執行,並定期(半個月)列管執行成效;復於今年4月28日再次邀集相關機關就該方案滾動檢討修正,精進防杜措施。上開方案自去年10月20日實施以來,地方政府查緝頻率平均每月增加約130次,執行至今年5月15日,查獲違法菸品逾622萬包,頗具成效;經統計今年截至5月15日查獲違法菸品數量442萬餘包,較去年同期增加20萬餘包,未來仍將統合各查緝機關強化查緝能量。
  
財政部指出,近年國際間對於財富分配議題日益重視,適度調增遺贈稅稅率,可以發揮遺贈稅課徵對社會公平正面意義。考量抽菸與疾病、失能密切相關,調增菸稅可減少國人吸菸,降低未來需要長期照顧服務可能性。適值政府建立長期照顧制度,該部乃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之修正,以調增遺贈稅稅率及菸稅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面對高齡化社會,長期照顧服務未來將益形重要,財政部籲請各界支持此項重要政策,以利長期照顧服務制度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