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股所配發之股利,營利事業要課所得稅,個人應注意最低稅負

財經   5/10/2016   886

(本報訊)
 
買賣股票已是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投資人為了獲取利潤而從事股票投資,國稅局提醒,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是屬於境外所得,投資者如屬營利事業要課所得稅,如為個人應注意最低稅負。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通稱為「F股」。 投資F股所分配之股利與投資國內企業發行的股票所獲配的股利,兩者相關課稅規定並不相同,分就投資人為營利事業或個人予以說明。
 
首先,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之轉投資收益,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至於營利事業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則因F股是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之股票,其所發放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之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其次,個人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範之營利所得,依規定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個人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因該項股利係屬海外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需審視有無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如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超過100萬元者,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104年度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投資人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高,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屬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外營利事業,以避免未依規定申報繳稅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