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車換購新車二親等以內親屬免同戶籍

財經   6/21/2016   730

(本報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奉總統105年5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5991號令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主要修正該條文第3項有關二親等以內親屬須同戶籍之規定,以擴大適用主體,即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符合該條文第1項及第2項規定,仍得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多數民眾常因升學、就業、結婚、生子等因素,而和其原生家庭位於不同地區,甚至不同戶籍,為擴大適用範圍,刪除原中古車車主與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須同一戶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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