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消保自治條例修法草案一讀通過 加重策展機構監督違規商品下架責任

社會   6/28/2016   750

(本報訊)
 
台中市議會今(28)日一讀通過《臺中市消保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大型展覽活動策展機構把關責任,如參展廠商有違規行為時,策展機構須阻止違法商品繼續販售的義務。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這是領先六都的制度性規定,將更周延保障市民以及前來台中市消費的消費者權益,提昇大型展覽活動的消費安全。
 
法制局陳局長指出,台中市消保官已累積2至3年的禮券健檢服務經驗,業者雖了解政府執法的決心與方向,但在有利可圖下,業者未向銀行取得信託服務卻仍宣稱有銀行履約保證、損害消費權益的情形,仍時有所聞。
 
陳局長表示,政府有限人力下,全面查核有其困難。策展機構向參展廠商收取攤租,並招徠眾多消費者舉辦展覽成立大量交易行為,對於參展廠商是否販售違法商品或服務,例如違法旅宿票券或無履約保證餐券等影響消費者權益的商品等,應在知悉狀況後,協助業者違法商品下架等改善措施,以有效避免業者再大量販售違法商品,讓消費者權益獲得應有保障。
 
這次修正草案即在課予策展機構義務,政府可對未履行該義務的策展機構得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促策展機構負起監督違規商品下架的責任,期盼未來台中市消保自治條例能兼顧消費者權益及妥善監督管理企業經營者,建構優質消費環境。
 
陳局長也強調,立意良善政策的推行非一蹴可及,惟有經由政府與民眾共同努力,配合法規規範的周延完整,才能達到理想目標。今日草案已在市議會通過一讀程序,盼議員多予以支持,讓修法草案順利完成三讀。
 
此外,今日市議會除通過修正《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外,也修正《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及《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並通過制定《臺中市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臺中市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臺中市產業再生特區發展自治條例草案》、《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完成一讀,將送議會法規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