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已依限補繳短漏之扣繳稅款而未依限申報短漏之扣繳憑單仍應受罰

財經   6/30/2016   794

(本報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如被查獲有漏扣或短扣繳稅款時,應於限期內補繳應扣稅款,並向所在地國稅局的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如逾國稅局查獲後通知函期限未補繳稅款及補辦申報的手續,負責人將被裁處較重罰鍰。
 
該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個月內所扣稅款向代理國庫的銀行繳納,且須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度全年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如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扣或漏扣繳稅款情形,稽徵機關將通知限期補繳應扣之稅款及補報相關的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後,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報相關扣繳憑單,該局將按短漏扣繳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惟近來查核發現部分扣繳義務人只注意於限期內向國庫繳清短漏扣的稅款,卻忘了在限期內補申報相關的扣繳憑單,致遭處3倍以下罰鍰,該局特籲請扣繳義務人若未於期限內補報憑單,應儘速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