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親赴政院爭取增加縣府法定員額

社會   7/14/2016   907

(本報訊)
 
針對日前有媒體報導,95年至103年間,各地方政府約聘僱人力進用比率持續攀升,本縣為增員之最,九年間進用人數增加比率為185.4%。但自104年縣長陳福海就任後,即督囑縣府人事處及透過多元管道積極向中央單位陳情,也於各種場合親自陳請內政部部長、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等有關單位協助解決。昨日,陳縣長又親率縣府人事處處長蔡流冰及機要秘書陳永明,赴台北前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說明,陳縣長並當面建議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條文,爭取增加縣府法定員額,俾使本縣縣務推動與縣政建設發展更為符合實際需求和進步。
 
陳縣長一行,是於昨天上午搭機赴台,前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拜會,由人事總處處長施能傑親自接見,陪同人員有副人事處長蘇俊榮、組編人力處處長黃新雛及科長黃繹修。在會中,陳縣長說明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編制總員額受限於過去戰地政務時期框架,未配置合理組織員額,復因承接多項中央委辦事項,為因應縣務推展,當時才進用約聘僱人員因應。
 
另,陳縣長指出,綜觀金門人口發展趨勢,在不久的未來,金門設籍人口將邁向十五萬大關,且政府預算逐年增加,民間經濟活絡,但現在的縣府編制員額無法回應日益龐雜的縣務需求。
 
人事總處處長施能傑回應,建議金門縣政府先進行組織及員額評鑑,瞭解機關內部員額配置之合理性,再研議、評估後續是否增加員額事宜。同時,陳縣長則當場允諾將儘速辦理員額評鑑,再報請內政部及人事行政總處核處。
 
陳縣長兼程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說明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編制總員額受限主因,以及建議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條文的相關內容如后:
 
一、戰地政務體制框架限制合理員額配置:金門縣配合兩岸政治發展,於民國四十五年實施軍政一元化的戰地政務體制,「縣自治體制」未能與臺灣各縣市同時實施,反應於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組織架構編制員額,即與臺灣各縣市迥異之不合理員額配置。民國八十一年解除戰地政務後,雖歷經兩次組織修編調整,卻未能根本改善員額不足之窘境。
 
二、中央委辦事項繁雜,編制人力未增額挹注:金門因其特殊地緣位置與政治定位,於縣政發展歷程中,被賦予與臺灣各縣市不同之功能與期待;除需額外負擔原歸屬中央權限之業務,尚被委予與大陸對接、交流之中介角色。民國九十年起,兩岸施行小三通政策,歷年來本縣小三通入出境逐年攀升,每日往返人數浩繁。以一○四年為例,小三通入出境人次即高達一百七十六萬餘人次。
 
此外,縣府所屬機關承接了原屬中央之委辦事項:所屬港務處經管交通部之航港業務,下轄之農、林、漁、牧四試驗所承辦了農委會所屬試驗機構管轄之各項試驗業務;林務所更承接國有林地的造林業務。所屬自來水廠則接辦全島自來水供應事宜。而環保局亦擔負本縣沿岸大陸海漂垃圾清潔工作,海漂垃圾每年高達約五百至六百公噸。戰地政務解除後,國軍撤守後所遺留之廢棄軍營區因老鼠繁生造成的恙蟲病盛行,亦增加疾病防制負擔。前開所列事項,均需充分人力與預算挹注,方能推動遂行,惟此業務增加卻未於編制人力同步增額因應。
 
三、員額顯較其他縣市不足額配置:尤有甚者,本縣與同為離島縣│「澎湖縣」相比,就目前設籍人口相比,本縣十三萬餘人,高於澎湖縣的十萬二千三百二十九人。一○四年度歲出、歲入決算數,亦高於該縣28.48%、38.81%;但在兩縣行政機關編制人數上,本縣卻少於澎湖縣一百人,如加計鄉鎮編制人數,則相差達三百零八人(以上人數不含警、消機關及學校)。
 
依據考試院今(105)年四月廿一日第十二屆第八十六次會議銓敘部重要業務報告「103年度地方政府用人經費經費支用情形」,其中各縣市「人事費支出佔歲出決算百分比」部分,最高達55.28%,平均47.58%,而本縣為28.79%,乃全國各縣市最低;自此可窺見,本縣各機關編制員額數相較其他縣市,明顯偏低。
 
四、自95年至103年間年約聘僱人員年增員額進用說明:本縣自今(105)年以來,迄今設籍人口數增加約74%(95年設籍人數七萬六千多人),面對前述中央委辦業務負擔及伴隨設籍人口激增的縣政業務複雜化,為順利推展縣務,僅能於有限的編制員額框架下,增加約僱人力因應,方能回應縣民對縣政治理的高度期待。
 
至於約聘人員之增加,本縣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可進用之員額從未超過法定5%法定數(除中央專案核定給全國一致進用的聘用社工師以外),惟因業務龐大,在中央無法修法增給員額的情況下,於業務需求下逐漸增列約僱員額,至民國一○三年時達二百七十四人。綜上,前開約僱員額全因業務實際需要下增僱,所需用人費用,除少數中央補助計畫以外,全由本縣自行編列僱用。
 
五、突破員額困境之出路:為於現行法規規範下,合理向中央機關爭取增加編制員額,經檢視「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各條文,得朝修正第15、16、23條條文辦理、解套。近兩年來,縣府多次透過多元管道向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陳情建議修正該準則,皆獲函轉內政部回覆應先辦理組織與員額評鑑。但員額評鑑制度中所適用之各項評鑑指標,尚無法具體反映本縣前述員額不足之特殊景況,是故建請重新檢視本縣與澎湖縣的總員額,同意比照同為離島的澎湖縣政府核給總員額,並支持、同意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16、23條條文,以根本解決本縣編制員額不足問題。
 
六、建議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條文內容概述:
 
(一)、修正第15條,放寬處、局設置人口數規範,並提升港務處機關位階:建議第15條第二項第二、三款人口下限門檻由二十萬修正為十五萬。當本縣人口達十五萬時,得增設二局處〈大陸事務局、城鄉發展處(或依現有局處業務重新劃分新設)〉以因應以利兩岸業務推行及專責分工。另本縣港務處辦理中央委辦港務業務,應提升位階為一級機關「金門縣港務局」。
 
(二)、修正第16條,以放寬機關、單位編制員額未符規定之單位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增列第16條但書,明定離島縣政府不受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者,始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之限制。現行離島三縣人事、主計、政風三處專員職務方得改置為副處長,以維衡平。
 
(三)、修正第23條,以增加縣府暨所屬機關編制總員額:於第23條增列第4項,明定「縣(市)人口數及歲出(入)總決算數相較八十七年十二月底及八十八年度成長逾一倍以上者,得以現行總員額百分之五十為分配增加員額數,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為本縣暨所屬機關總編制員額不足問題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