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彰投苗律師團提案 消費債權優先罰金、罰款受償 獲中央納入研議

社會   7/27/2016   737

(本報訊)
 
為解決重大食安事件中,不肖業者的不當利得被政府強制執行罰金、罰鍰,反而沒錢賠償消費者,產生政府與民爭利的不合理現象。中彰投苗律師團提出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意見,讓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優先同一事由所生的罰金、罰鍰等公法債權,獲得立委認同並建議中央修法,昨(26)日行政院邀集法律學者專家召開修法草案討論,出席人員均表肯定,並經決議納入日後修法方向,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中彰投苗律師團謝天仁律師等人,看到日前大統長基及富味鄉油品事件中,法院及地方政府雖裁罰業者高額罰金、罰鍰並快速執行,避免業者脫產,卻因法律規範不足,日後消費者團體訴訟即使經判決賠償確定,卻可能發生業者財產不足以清償消費者的損害賠償金,又無法從罰金、罰鍰要求優先受償,反而產生政府與民爭利的不合理現象。
 
今年初律師團提出消保法的修正意見,建議明定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優先同一事由所生之刑事罰金、沒收以及行政罰鍰、不當利得徵收等公法債權,獲得立法委員徐永明等人納入修法提案。
 
市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昨日也出席消保法修法草案研商會議,她指出,法律學者詹森林及沈冠伶教授均認為,政府相對於消費者擁有較強大的強制執行能力,且更能承受債權無法獲得滿足的情形,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讓團體訴訟勝訴判決,因業者無財產可供清償,變成只是聊備一格,對於中彰投苗律師團及立委修法意見表示認同。
 
法制局陳局長表示,十分感謝律師團成員提供修法意見及與會專家學者的支持,國內曾發生如多氯聯笨毒油、八仙塵爆、維冠大樓倒塌等重大事件,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益受到侵害時,損害賠償債權除了應優先同一事件所生公法債權外,也應同步思考,相對於銀行抵押權及其他具優先順位債權擁有更優先受償的權利,讓消費者權益得到更完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