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經   8/15/2016   809

(本報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保障企業財務安全,避免未來遭受不可預期之損害,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及營業資產,加強保險規劃,是以營利事業遭受水災、火災等損失,應報請國稅局勘查認定並列報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於查核轄內某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受有保險賠償款300餘萬元未列報其他收入,因相關損失已於上年度申報,經該局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時應留意申報相關理賠收入,損失部分亦應依規定記載並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而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