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分散薪資所得致規避稅負者,涉犯刑責,不可不慎

財經   11/8/2016   750

(本報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高所得者如利用他人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致生逃漏綜合所得稅之結果者,如經查獲,除補徵逃漏稅款並處罰鍰外,亦恐觸犯相關刑責,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甲君為A公司之總經理,每月自公司支領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薪資,並另有其他所得。為避免適用綜合所得稅較高所得累進稅率,甲君明知親友乙君未於公司任職,經徵得乙君同意後,指示不知情之A公司會計人員,將每月薪資4萬元轉入乙君所提供之薪資帳戶,並製作不實薪資明細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短報薪資所得,致生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結果,其行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最高將可處5年有期徒刑。
 
該局強調,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課稅,納稅義務人藉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規避較高稅率之適用者,除違反租稅公平與影響國家稅收外,亦生相關行政及刑事制裁責任。籲請納稅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身陷處罰危機,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