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選任或章程未明定清算人之清算公司,稽徵機關將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稅單送達對象

財經   11/9/2016   722

(本報訊)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經經濟部命令解散,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又未經股東會選任清算人,稽徵機關即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寄送繳款書給董事王君。王君不服,主張其並非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稽徵機關以其為清算人,寄送繳款書並不合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因此,公司被命令解散後即進入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規定,公司章程未明定或股東未選任清算人時,有限公司應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此時稽徵機關寄送繳款書時,則會於繳款書載明全體清算人之姓名,並得僅向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股東或董事收到稽徵機關寄送的繳款書,如有疑義,應即向稽徵機關查詢,若屬無誤,應依法處理清算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