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嚴厲制裁北韓 我商應加強內部管控以免誤觸地雷

財經   12/16/2016   723

(本報訊)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05年11月30日一致通過第2321號決議(S/RES/2321),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韓,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DPRK)本年9月9日實施第5次核試驗事,進一步加強對北韓實施制裁。該決議主要內容如次:
 
一、要求各國除非基於人民生活所必需,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及鐵礦石;
二、嚴格限制北韓出口煤炭之上限,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總出口量不得超過約100萬噸或約5,349萬美元(以其中低者為準);自106年1月起,每年煤炭總出口量不得超過750萬噸或4億87萬美元(以其中低者為準)。上述交易不得涉及為北韓核計畫或彈道導彈計畫創造收益;
三、禁止北韓出口銅、鎳、銀、鋅、雕像等至其他國家;
四、呼籲各國在90天內關閉其派駐在北韓之代表機構、從屬機構及銀行帳戶(提供人道救援除外);對於北韓之外交領事人員僅提供境內單一銀行開戶;
五、籲請各國終止所有與北韓方面進行之科學研究及技術合作計畫等,惟醫療交流不在此限;
六、重申防止直接或間接向北韓供應、出售或轉讓可能有助於北韓之核相關計畫、彈道導彈相關計畫或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計畫之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及技術;
七、本決議之附件1及附件2另針對11位與北韓相關人士實施旅遊禁令,並對10個機構凍結資產。
 
貿易局提醒,為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避免我國廠商不慎與被國際列入黑名單之對象交易遭受制裁,出口人輸出貨品時,應隨時做好企業內部出口管控,事先查證擬出口之貨品及交易對象。凡出口人輸出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或其交易對象被列入國際出口管制實體名單,均應事先向該局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申請輸出許可證,核可後始准憑證報關出口。
 
上述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相關規定及國際出口管制實體名單,可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廠商服務/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