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受扶養親屬之看護費用,可否列為醫藥費扣除綜合所得稅?

財經   12/16/2016   782

(本報訊)
 
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家中父親因已高齡行動不便,於105年9月起聘請外籍看護居家照顧,每月所支付之看護費用,可不可以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醫藥費及生育費如果要申報為符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必須是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因此,支付給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之費用,若該機構是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必須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才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所以,陳先生支付給外籍看護居家照顧之費用,不屬前述規定之可扣除醫藥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列為扣除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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