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

財經   12/27/2016   780

(本報訊)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業於105年12月26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重大欠稅案件,再延長5年執行期間;並延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之免徵貨物稅年限至110年12月31日,其中電動小客車則定額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但書規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將於106年3月4日屆滿而不再執行。為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將是類欠稅案件,截至106年3月4日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執行期間內經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確定、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禁止命令之三種重大欠稅案件,再延長5年執行期間至111年3月4日。
  
另配合經濟部規劃新一期5年「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對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接續自106年1月28日起免徵貨物稅至110年12月31日。其中,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按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減半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草案將重大欠稅案件,例如黃任中家族、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屬105年度前20大公告重大欠稅案件繼續執行,符合租稅公平正義及社會期望;另免徵電動車輛貨物稅措施,將持續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有助於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該部將賡續與立法委員溝通說明,俾利上開修正草案儘速完成三讀程序。